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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人经预谋后,到延庆县刘斌堡乡某山场内,用铁丝、绳索将看门人贺某捆绑并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强行抢走山场内养殖的山羊和绵羊数只并予以销售。经鉴定,被抢的羊价值人民币共计9625元。近日,延庆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六年至九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等人经预谋后,于2009年4月9日21时许租乘两辆汽车从北京市昌平区到延庆县刘斌堡乡某山场内,用铁丝、绳索将看门人贺某捆绑并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强行抢走山场内养殖的山羊23只、绵羊1只。返回昌平后将抢来的羊于当晚以80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李某,经鉴定,被抢的羊价值人民币9625元,部分赃款已经收缴。2009年5月4日21时,被告人再次实施抢劫,但当行至村庄时,发现前往山场的路边有人往山里行进,因惟恐事情败漏,遂乘车返回,后被查获。
延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2009年5月4日准备再次抢劫时,因发现前方有人,惧怕事情败露,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共同捆绑看羊人,共同向车上装羊,以致很快完成了抢劫行为,作用虽有所区别,但不宜区分主从犯,可以在量刑时进行必要的区分。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六被告人六年至九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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