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的权利保护和侵权诉讼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法律概念:
文化创意行业也称为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和创新科技是指依靠创意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赋,借助于高科技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产生出高附加值产品,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文化创意行业包含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与智能产权三项内容。 
    任何一种文化创意活动,都要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进行,但创意不是对传统文化的简单复制,而是依靠人的灵感和想像力,借助科技对传统文化资源的再提升。文化创意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新兴产业,它主要具备以下特征: 
    首先,文化创意行业具有高知识性特征。文化创意产品一般是以文化、创意理念为核心,是人的知识、智慧和灵感在特定行业的物化表现。文化创意行业与信息技术、传播技术和自动化技术等的广泛应用密切相关,呈现出高知识性、智能化的特征。如电影、电视等产品的创作是通过与光电技术、计算机仿真技术、传媒等相结合而完成的。 
    其次,文化创意行业具有高附加值特征。文化创意行业处于技术创新和研发等产业价值链的高端环节,是一种高附加值的产业。文化创意产品价值中,科技和文化的附加值比例明显高于普通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文化创意行业具有强融合性特征。文化创意行业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它是经济、文化、技术等相互融合的产物,具有高度的融合性、较强的渗透性和辐射力,为发展新兴产业及其关联产业提供了良好条件。文化创意产业在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可以辐射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 

    二、创意的法律保护
现在存在一个问题,创意在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中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对象受到应有的合理的使用和保护。较之于专利、专有技术和著作权等,创意的使用和保护不够规范。比如在广告中创意的重要不需多言,然而广告的创意往往是和整个文案,甚至是整个广告制作捆绑一起的。客户从来没有就一个广告中的创意支付创意人员一定酬金。而一个有商业价值的创意也许会被多次使用,其他客户也会从中受到启发,进而模仿或做出一定调整后从中获利。在这里创意就不能像著作权、专利技术那样获得规范的使用与保护。而创意的产生不仅靠天才与灵感,更重要的前提是人的知识的多年积累与不断内化、升华。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我们不能因为这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而忽视了它应有的合理的价值,进而不能以相应方式给予合理的体现。如果那样,则不利于创意人才积极性的保护,进而影响创意的可持续产生。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公司法》中修改了有关技术投资的规定。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技术出资不得高于20%,后来国务院又规定高科技投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5%,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参照当事人约定,所以在北京的中关村有的企业的高科技投资甚至占到90%以上。修改后的《公司法》则没有规定技术或高科技投资所占比例,而是从货币角度规定了货币出资不得少于30%,在这个意义上讲技术投资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这就给予了技术投资更大的空间。对于文化产业而言,创意作为能够带来利润的重要因素是完全可以作为技术投资,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符合《公司法》中的比例规定就可以。另外在出资形式上修改后的新《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以货币形式评估;可以转让;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都可以作为投资形式。创意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将其作为投资形式,较之已有的著作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形式会有许多细节需要认真把握。知识产权走向产业化就如同文化走向产业化,而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是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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