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侵权
 

    一、计算机软件法律服务 

   (一) 计算机软件登记:代理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务; 
   (二) 计算机软件纠纷诉讼:确认并且代为处理各种合同、侵权纠纷,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合作、许可、转让合同起草审查:参与软件开发、检索、转让、授权许可的谈判、合同起草、修改,为企业争取最大利益; 
   (四) 软件权利转移合同纠纷诉讼:代理调查、纠纷调解、侵权取证、行政查处乃至法律诉讼提供解决方案和行动; 
   (五)代理域名以及不正当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 
   (六)其他高新技术领域相关法律事务。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手段: 
    现实中可以通过保护著作权、商业秘密、专利权等方式综合防范,以下分别讲述。 
    一、著作权 
    软件程序本身和软件文档都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软件程序本身只保护其表达,而不延及其思想,不包括其所体现的技术方案及技术信息本身, 因此,著作权的保护主要适用于文档。软件的设计思想通常集中而直接地体现于软件设计方案书、流程图、程序注释、测试手册等文件中。这些重要文档常被开发者严密控制,一般不向公众或软件用户出示,但软件开发人员很容易得到。因此,非法复制、使用这些文档的侵权行为,通常也就导致抄袭软件的思想。这种行为常因为软件开发人员的离职而发生。 
    二、技术秘密
只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软件设计思想一般都符合技术秘密的要件,从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技术秘密保护的好处在于可以使包含于程序和文档中的技术方案和技术信息本身得到保护,而不仅仅限于这些信息的表达形式。从这个角度来说,技术秘密的保护和著作权的保护并不冲突,可以并行存在。在实际中,虽然程序源代码明确受著作权保护,但许多权利人仍热衷于将其作为一种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进行技术秘密保护应当注意主要通过合同确定保密义务人的合理范围和保密信息的合理范围。 
    三、专利权
专利权的保护使得计算机软件找到了真正的法律保护的归宿,也使得以技术方案体现的软件设计思想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强有力保护。国内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均承认对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使得软件权利人对软件开发所投入的智力劳动得以突破其表达形式,将智力劳动精华的核心以绝对权的形式得到确认。 
    当然,专利法对软件思想的保护也是有条件的,除了应当满足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对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的形式和实质性条件之外,往往还附有以下条件: 
    1、程序必须与一定的硬件相结合(即属于包含程序的装置)形成技术方案,实现一定的实际功能,并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单纯的程序,或者单纯存储程序的介质,被认为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尚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 
    2、包含程序的装置所实现的功能不能仅仅是一种智力活动(如单纯数学运算,商业经营管理模式,或按照已知方法求解物理量),或不具有技术意义(如仅具有美学意义的音乐、图画程序),也不能是依赖人的智力劳动才能实现其功能的装置(如根据交警对现场的判断进行的违章处罚系统)。 
    3、不具有技术意义的思想,如算法、数学模型、概念等,依然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方案范畴。 
    尽管有以上限制,但对于大部分软件而言,其设计思想都能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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