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律师就《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是否涉及广告宣传答记者问
 

    2010年8月6日我所首席执行主任王杰律师应邀,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邢云飞的采访,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日前在其网站发布《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是否涉及广告宣传答记者问。
    王杰告诉记者,虽然这次规范是属于《商标法》范围,但在《广告法》第七条中实际上也有“禁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在具体的操作上,则还需要有进一步的操作说明。
  首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标准》,依据《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进行从严审查。其中,对于“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其次,对含有“中国”字样的商标申请,申请商标和申请人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最后,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主任王杰认为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说,新的法律法规不具有溯及力,对已经生效的事项不具有约束力。同时,属于与商标注册有关的规定,并不同时适用于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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