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律师:房屋出租,未尽注意义务需担责
 

    2月15日,朝阳区康家园小区一出租房内,4人煤气中毒死亡。近日朝阳公安分局表示,事发租住房房东已被警方刑拘。
  15日晚8时许,朝阳区康家园小区一出租房内,租户凡先生回家,敲门无人应答便破门而入,发现房中29岁的妻子李女士、两个未满10岁的儿子和来串门的19岁侄女都已经昏迷。送医后,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康家园社区居委会负责人介绍,事发时,凡先生一家才租住该房3天。经警方现场勘查和燃气集团工作人员初步调查,事发租住房内卫生间热水器进气管为开启状态,排风管未连接到室外,室内与外界通风的窗户紧闭。
  警方调查初步认定,因房东朱某未按规定给家中的燃气热水器安装烟囱就将房屋出租,导致室内一氧化碳无法排到室外,致使凡妻等4人身亡。目前朱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朝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
    法律看点
    房屋所有人将居室出租给他人使用或者委托中介公司出租,应尽到何种注意义务,以保证承租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出了问题,房主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主任王杰律师认为:
    首先,房东要对所出租的房屋进行全面的检查,保证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比如,安装燃气热水器要符合规范,保持通风良好。如果是平房使用煤炉取暖,要在室内安装烟筒,窗户要安装烟斗,保持煤炉烟道畅通,这些都是最基本的注意义务。
    其次,房东要不断地就如何正确使用煤炉,预防煤气中毒的安全常识向房客进行宣传和提示。
    再次,房东需要定期亲自或要求中介公司对房屋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将危险排除。
    房主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如果房东已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但其却在没有采取措施排除隐患的情况下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如果房客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那么房客要也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提醒
    王杰律师提示,房屋出租具有一定的风险,建议房主从以下三点尽到监管义务,才能降低风险。
    第一,进行出租房屋登记;
    第二,提供给别人的房屋必须是一个安全的房屋;
    第三,虽然房子已经租给别人,但还是要巡视,问问相关情况,发现异常可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
    只要做到这三点,法院在判决时会给予一定的考虑。
    案例链接:
    外地来京工作的女孩王某在出租房内因煤气中毒死亡。其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主和房屋中介公司赔偿各项损失80余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房屋中介公司对出租房屋设施疏于维护,房主作为房屋实际管理人对中介公司疏于维护房屋设施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为由,确认房屋中介公司和房主共同对死亡事故发生承担责任。判令中介公司和房主共同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丧葬费等共计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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