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100万是否过高 要看春晚所得多少
 

 

    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的王杰律师解释,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在时事新闻中被他人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中。使用人不用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但是,时事新闻有明确概念,即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或其他新闻播报节目。

    春节晚会具商业性质 非时事新闻不能免责

    春晚出自央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照片,是否能作为新闻类节目而 “免责”呢?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的徐家力律师认为,春晚是一台具有商业性质的晚会,比如演员上过春晚后一般身价都要涨,同时春晚也有许多广告商赞助。
    所以,尽管春晚是通过电视台播放的,但它仍然是商业性质的,而不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能“免责”的新闻,也没有其他能免责的理由。
    假如涉嫌侵权的照片是放在《新闻联播》或其他新闻节目中使用,而且明确指出该照片的作者是谁,那就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 可不打招呼但要付酬

    对于像广播电台、电视台这样的新闻机构,在非新闻类节目中播放他人作品,是否必须提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呢?
    对此王杰律师解释,著作权法对此有专门规定:如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在该事件中,由于李林的照片是已发表作品,因此春晚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使用,但必须署名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尽管《街头卫士》中该照片只是背景板,但同样是使用了他人作品。

    索赔100万是否过高 要看春晚所得多少

    该事件中,李林提出的三个要求合理吗?
    王杰律师认为,李林的前两个要求都是合理的。关于第三个要求——索赔100万元是否过高,王杰律师解释,计算索赔数额的原则有三个:
    1.依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索赔。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索赔。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所以,李林在很难证明自己实际损失有100万元的情况下,只能证明春晚因使用其照片获利100万元。否则法院可能会根据侵权情节在50万元以下酌情判定。
    徐家力律师则认为,春晚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因此从春晚所得的角度来分析,李林索赔100万元并不为过。

    延伸阅读

    若春晚出侵权问题 央视必然受“连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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