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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时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2、可以对对方的陈述和举证发问;3、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4、申请人可以撤销、变更或补充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反驳、异议;5、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据应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6、开庭后可以立即查阅庭审材料,认为庭审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何时适用简易程序 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仲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争议金额在20万以上,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本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序、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三、什么是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要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什么是仲裁和解?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已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行为。仲裁和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则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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