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赣州6月2日电 自己使用的手机号码,突然被人用来发诽谤自己的短信。今天,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了一起手机短信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绵水路中段营业点向原告戴春生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000元。
2009年9月5日上午8时,原告戴春生像往常一样来到瑞金市沙洲坝信用社上班,同事们告诉他说,大家的手机都收到他发来的信息,内容是:“实在不好意思打扰,昨天晚上我在南昌开房带小姐被查房的警察查获。我现在还关在派出所。谈好要交罚款2000元。你那先借给我。我出来就还你。你现在打到建设银行,账号是……我实在没有办法。这种事我不想让家里知道,我觉得这样不好。南昌最近严打。我怕被拘留啊!你一定要想办法帮帮我。一时间说不清楚,出来再跟你解释,手机快没电了,难过死了,拜托。”原告拿过同事的手机一看,确实是由自己的手机号码发出的。这时,他才发现自己的手机号被人使用,于是向公安局报案。
随后,原告到被告所属的沙洲坝营业厅查询得知,被告下属的绵水路中段营业点在2009年9月4日晚上8时为此号码换卡。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该号码的功能,但一直未能停止。原告的朋友朱某在收到求救信息后已将2000元汇往信息指定的账户。与此同时,大约有70人收到原告号码发出的信息,纷纷给原告打来电话询问。原告事后与被告进行协商,被告只同意赔偿原告朋友汇出的2000元现金,其余则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对原告使用的号码进行换卡,致使他人利用该号码发送有损原告名誉权的信息,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上述协议。(作者 危先平 杨泉海)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