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人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关于死刑复核的法律规定:
     死刑复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作用:
    在死刑复核阶段,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参与再审案件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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