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时,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由以上规定可知,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完全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而且,律师代理参加诉讼时还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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