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中最易出现的问题是哪些?
 

    物业管理中最易出现的问题

■  问题一:收费高、服务差、财务不透明
北京市对物业管理收费有三种规定:一是普通住宅小区,按北京市规定收取。在项目申报时,没有申请为高档公寓或涉外公寓都叫普通住宅小区。二是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收费标准。三是高档物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商定。
    由于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目前物业管理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作为一种商品,应遵循等价和有偿原则,在国家必要的指导和规范下,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内容和标准协商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应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执行。
    针对政府在物业管理收费中的职能和收费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一些城市正在着手制订物业管理分等定级的服务和收费标准,服务收费将按质论价,不同档次的物业有相应标准,业主购房时就可根据小区档次和物业公司提供的相应标准,一目了然知道自己应交的费用和应享有的服务。业主可以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收费的监管,而物业公司也可以根据自己所付出的劳动,收取相应的报酬。
■  问题二:小区配套说变就变,承诺不兑现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关于“物业的维护和使用”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条例的规定明确了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处分权掌握在业主手里,物业管理企业无权擅自处理。
■  问题三:公共收益被物业公司私自占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关于“物业的维护和使用”中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这就意味着:小区住宅建筑的楼顶、外立面等如果用做经营,所有收益归业主所有。
■  问题四:维修基金不到位,挪用严重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是物业保修期满以后,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的资金,是物业的“养老金”,条例对专项维修资金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二是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三是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项规定不仅明确了维修基金的使用方向,还对物业在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单个业主权利和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保护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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