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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相邻权 ? 房屋相邻权也称不动产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要求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因不动产通常就是指土地及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即地产和房产,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房地产,所以不动产相邻权通常也就是房地产相邻权。相邻权、不动产相邻权、房地产相邻权这三个概念并没有什么实质区别。 相邻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主要是在城市建设中,由于规划部门不能严格依规划标准履行职责,或是在旧城改造中不可避免的出现建筑间距不足等原因,导致了影响采光、通风、排水、通行等相邻权纠纷。 不动产相邻方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排除妨碍。近两年来,这类案件又出现了向行政案件转化的趋势,当事人认为是由于政府行使规划管理职权时,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政府规划。 为什么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满意 ? 此类纠纷的难点在于:这类问题往往是以牺牲被侵权人的利益而得以解决,因为实践中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去撤销规划和建设批文、许可证的可能性不大,只好以获得一定的补偿作为最后选择。实践中这类问题层出不穷,但到目前为止,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当事人又认为长期居住于无光照的房屋,造成精神压抑,心情不愉快,要求侵权人不仅赔偿经济损失,而且要赔偿精神损失。审判中,如何确定赔偿又是令审判人员难以处理的问题,实践中赔偿数额都由法官自由裁量,造成赔偿标准不统一,当事人对判决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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