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与诉讼
 

    一、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二、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位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4、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5、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6、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7、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三、向何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目前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由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受理
    四、劳动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劳动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包括:
  一是快捷。快捷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劳动争议需要快速处理,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二是专业性强。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来自劳动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但是,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
   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 
    6、调解不成,裁决。

隐私保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6层620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51282861/2/3 传真:86-10-84471810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110-668
网址:http://www.zhrlaw.com E-mail:wj-4321@163.com 技术支持:品众互动
QQ:   MSN:hs148@live.cn
友情链接: 中国法院网       王杰律师网站       法律咨询       北京离婚律师